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通知
为落实*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开展低碳试点的任务部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确保实现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2010年7月启动第一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按照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了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健全低碳试点工作机构,积极创新有利于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不同层次的低碳发展实践形式,从整体上带动和促进了全国范围的绿色低碳发展。此次扩大试点范围,是探寻不同类型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路径、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各申报地区的工作基础、示范性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等因素,经沟通和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和石家庄市、秦皇岛市、晋城市、呼伦贝尔市、吉林市、大兴安岭地区、苏州市、淮安市、镇江市、宁波市、温州市、池州市、南平市、景德镇市、赣州市、青岛市、济源市、武汉市、广州市、桂林市、广元市、遵义市、昆明市、延安市、金昌市、乌鲁木齐市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
《通知》提出了试点工作的6项具体任务。
一是明确工作方向和原则要求。要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开展低碳试点的根本要求,以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原则,进一步协调资源、能源、环境、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的关系,合理调整空间布局,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策措施,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新格局,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二是编制低碳发展规划。要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等方面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低碳绿色发展模式。发挥规划综合引导作用,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将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城市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中。
三是建立以低碳、绿色、环保、循环为特征的低碳产业体系。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加快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广绿色节能建筑,建设低碳交通络。大力发展低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四是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要编制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加强能力建设,为制定地区温室气体减排*策提供依据。
五是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确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并将减排任务分配到所辖行*区以及重点企业。制定本地区碳排放指标分解和考核办法,对各考核责任主体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考核。
六是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要推动个人和家庭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引导适度消费,抑制不合理消费,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推广使用低碳产品,拓宽低碳产品销售渠道。引导低碳住房需求模式。倡导公共交通、共乘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出行方式。
《通知》对做好低碳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低碳试点工作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试点省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试点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低碳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试点工作要按照十八大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大胆探索、务求实效、扎实推进,注重积累成功经验,坚决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各试点省市要抓紧完善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
第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试点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指导试点省市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引导服务。对于试点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示范推广。